《婚恋36计》法律专场:心遇App联合杭州婚姻协会解答婚姻财产问题
对于家庭债务问题,张鹤鸣老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老师建议,夫妻间应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缔结的家庭债务属于相互代理,应视为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张老师随后依据法律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张老师解释道,第一类和第四类很好理解,第二类中因人身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是因为这笔补偿是用个人的身体健康换来的,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所以规定为个人所有。第三类适用于夫妻感情本来不好的情况,通过明确约定为遗嘱或赠予给个人,可以避免即将离婚或者可能离婚的配偶参与这笔财产的分割。对于工资的财产属性,张老师表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支配权处理权平等。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可以作出书面约定。
解答完财产问题,张鹤鸣老师还对婚姻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做出了回答。如: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若双方父母不同意,不会影响结婚效力。对于“偷查对方手机定位是否犯法”的问题,张老师表示,手机定位别人位置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受害人知道后,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受害人还可以报警处理,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拘留、罚款。
最后,张老师对婚后赡养对方老人问题进行了法律解答。他解释道,赡养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媳妇与公婆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媳妇可以不承担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但是法律鼓励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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