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头儿子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再次胜诉
国产动漫电影《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因涉及侵权,近日被法院判令停止播放。
5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央视动画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播放、宣传和第三方授权许可电影《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同时判决央视动画就三个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各赔偿大头儿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120000元和93000元,共计33.3万元。
国产动漫电影《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
在2015年,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就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杭州滨江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大头儿子公司经济损失计126万余元。此次大头儿子公司将央视动画再次告上法庭,原由是其认为央视动画制作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出央视动画需停止侵权,停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电影的播放、宣传和授权许可。
法院审理查明,《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人物形象仍然融合了有作者刘泽岱原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因而仍然属于对现由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个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演绎,涉案三个人物形象系对95版动画片这一演绎作品的再演绎。考虑到人物设置与各主要人物关系等因素,涉案电影与刘泽岱创作的原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需指出的是,涉案电影中三个人物形象相对于刘泽岱原作品人物形象而言,人物更加立体饱满、生动活泼,已发生较大变化,其更多地体现了央视动画公司因对人物形象所作的后续演绎行为而添加的独创性成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电影三个人物形象中由其演绎而产生的独创性成分享有排他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的利用应当经过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到本案,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大头儿子公司许可,演绎、利用原作品制作涉案电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对此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央视动画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播放、宣传和第三方授权许可电影《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同时判决央视动画分别赔偿大头儿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20000元、120000元和93000元,共计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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