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独家版权模式被国家版权局点名 如何正确看待“独家”
10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接受采访的内容“音乐版权不应搞独家授权”引起热议。
国家版权局提出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 避免采购独家版权,是为了中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着眼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正确地看待“独家”。
音乐市场规范化 从独家版权开始
上世纪80年代初,CD首入中国,开启中国音乐的黄金时代。歌手用心做音乐,专辑不愁没销量是当时音乐市场的真实写照,火爆程度可见一斑;90年代中期,盗版CD进入市场,低价盗版CD泛滥,正版市场被不断压缩;到了21世纪,互联网兴起,一个播放器免费听遍世界,盗版横行,歌手苦不堪言。
自从中国网络音乐自诞生之日起,没有平台为音乐版权付费,没有用户为音乐平台付费,音乐被肆意使用。美国政府2008年发布的《特殊301报告》显示,中国的音乐盗版率连续多年介于85%到90%之间,我国音乐市场长期深受网络盗版的冲击。
音乐的无偿使用,表面上促进着音乐作品的分享和传播,实则国家政策缺监管,唱片公司不盈利,音乐平台多盗版,让整个音乐产业不知不觉陷入恶性循环之中。随着近几年全民版权意识觉醒,国内音乐市场正版化才走入了新的历程。
独家非独占 是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巨大进步
近些年来,我国正版数字音乐平台不断崛起,正版音乐市场也逐渐被培育起来。几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数字音乐平台积极求变,QQ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平台均采取独家版权战略,与多家唱片公司达成合作积极购买版权,在独家版权模式的支撑下,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和支持的情况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同网络盗版作斗争。
“独家版权”模式在版权环境净化与用户付费市场拓展等方面成效,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事实上,独家非独占。华纳音乐中国数字音乐总监胡浩说:“独家”应理解为“独家代理”或“总代理”,即不管哪家音乐平台签了“独家”,唱片公司都会要求做分销,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独占”。即使一些音乐作品采取独家授权的模式与某一家数字音乐平台开展合作,也并非代表其他平台无法获得授权使用该音乐作品。
因为在数字音乐行业,转授权是常态,获得优质音乐作品独家授权的平台,往往都会考虑通过合理价格向其他平台开放授权,而不是只会紧紧攥在自己手中,也没有任何一家版权公司希望自己辛苦打造的音乐内容封闭在某单一平台中,分享、传播才是最好的结果。也正因为与平台独家的版权合作,音乐在版权上有了“主人”,音乐著作权得到保护。
如何看待独家版权+转授权的模式?
从打击盗版,到独家版权代理+版权转授,中国音乐市场的变化有目共睹。
独家版权模式,解决了音乐权利人授权和收取版权费用渠道分散的问题,通过授权一家信誉较好、市场影响力较大的平台独家使用、进而通过该平台的分销渠道来扩大市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有助于提高权利人获得版权费用的可能性,良性的竞争能够促进音乐市场的有序发展,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使各音乐平台自身竞争力不断提高,优质资源得到合理分配,用户得到高品质的音乐享受,付费习惯慢慢养成,音乐人也有了如今的价值体现。
在阿里应用分发平台的调查中,96.7%的用户会因为尊重音乐版权而愿意付费下载版权音乐。国内音乐市场逐渐形成良性发展趋势,音乐付费时代已经来临。在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的推动下,开启了中国音乐版权开放共享的新时代。
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下如何避免盗版反弹?
针对最近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国家版权局的担心不无道理。近年来,网络音乐服务商纷纷采购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有的甚至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有的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
这种行为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广大网民和听众对音乐的使用,不利于本土音乐的创新创造,也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导致盗版的反弹。所以,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版权局的号召,避免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下盗版反弹,维持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
中国音乐版权道路刚刚起步,过高的版权费用其实是市场的阻碍,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国家版权局的介入有助于促进行业规范,音乐为快乐而生,脱下商业的外衣,不要让过高的版权费掩盖了音乐的本质。各大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应致力于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作品和服务,在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同时,对音乐版权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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