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问答网友热议宋喆被抓:可能得坐6年牢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什么罪?可能会判几年?悟空问答上众多网友展开了热议: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主:@罗爷法律
宋喆被抓的事情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各路法律大咖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大家把所有的焦点集中在职务侵占罪上,而王亚中律师在他的文章当中却有一个不同的观点,大家可以看看,以下是文章的主要内容:
昨夜劲爆新闻,抢了王宝强的女人、偷了王宝强财产的史上最强隔壁老王---宋喆被刑拘,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起因是王宝强的财产全部被转移到了经纪人宋喆的父母名下。
一场离婚官司,居然打出了刑事犯罪的规模,这全靠王宝强当初的英明神武,请了一个刑事律师,来打离婚官司啊。
想当年,王宝强在外累死累活的挣钱养家,最信任的经济人却在家睡他的老婆,花他的钱。待宝强发觉味道不对时,老婆马蓉已经伙同情夫宋喆搬空了家产,摆出一副让王宝强离婚时无财产可分,净身出户的架势。可怜宝强,起诉离婚时,已经身无分文,据说连诉讼费都是借的,端的是山穷水尽,被逼上了人生的绝路。
好在,王宝强在这人生最艰难也最关键的时刻,做出了他一生当中最最明智的决定:请一个律师保驾护航。这个决定直接导致一年后宝强绝地反击,打了个大大的翻身仗。王宝强请的这个律师,据说是代理过李天一轮奸案的刑事律师。当初好多离婚专业律师对此颇为不忿,一个搞刑辩的,凭什么来掺和家事纠纷。今日看来,刑事律师办离婚案,办的更加的波诡云谲、风生水起啊。
事实上,宋喆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显然不是。宋喆不过是帮助马蓉转移婚内财产罢了。王宝强的律师代理控告宋喆职务侵占,乃是《律师三十六计》兵法中的两个计谋,名曰:借刀杀人,围魏救赵。
王宝强的财产通过马蓉,通过宋喆,到了宋喆父母名下,据说宋喆父母现在已经办了离婚,财产七拐八绕,取证难度相当之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十分有限,控告宋喆职务侵占,则可以借助警方强大的侦查能力,查清财产去向,是为:借刀杀人之计。
如今宋喆被刑拘,警方应该已经顺藤摸瓜,掌握了财产转移的确凿证据。宋喆要想脱罪,惟一的选择是辩称这些财产并非自己占为己有,而是帮马蓉代持。马蓉跟王宝强是两口子,占有这些财产是合法的。宋喆是隔壁老王,占有这些财产是非法的,但如果是帮马蓉代持,宋喆只是挂名,实际财产所有权仍然是马蓉的,则宋喆占有这些财产又变成了合法的。
听起来有点儿绕,简单地说,宋喆要想摆脱职务侵占罪名,必须承认转移到父母名下的财产系帮助马蓉代管的,并不是自己想非法占有。如此一来,宋喆是没事了,但马蓉则涉嫌故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看见没有。宋喆一旦招供,马蓉则面临返还全部转移走的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净身出户的后果。此为:围魏救赵之计。
看起来刑事律师办离婚案,一样的锋芒测漏,大杀四方啊。
王宝强能有今日绝地大反击、翻身把歌唱的美好局面,全仗着一个靠谱的律师在帮他仙人指路,点石成金啊。
行文至此,亚中不得不再提一句被翟欣欣三两句话吓得跳楼自杀的苏享茂。亚中此前曾两度撰文《苏享茂自杀事件:纵然身家千万,没个律师朋友等于白干》(阅读量30万+)、《毒妻启示录:网上婚骗太多,相亲还得媒婆》,来论证苏享茂当初如果随便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就他那点事儿,被律师随便操作一下,最后跳楼的就不会是他苏享茂,而应该是那个毒妻翟欣欣。
可惜啊。人生不能重来。虽然欣欣像蓉,然而苏和王的结局,一个死无全尸,一个反败为胜,实在是天壤之别、阴阳之隔。究其根源,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仅仅是隔了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而已。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主:@韦喜知识产权律师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数额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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