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诉"泰囧"侵犯案开庭 徐铮为第5被告
《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公司认为电影《人在囧途之泰囧》“搭便车”,遂起诉光线影业等5被告索赔1亿元,案件上午在市高院开庭,徐峥被列为第五被告。
9时30分庭审开始,双方都只有律师到场应诉。除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外,该公司老板刘光伟作为第二原告一并诉称,华旗公司拥有电影《人在囧途》的全部知识产权。《人在囧途》作为知名商品,蕴含无限商机,在影视界具有唯一性,5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列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擅用《人囧》特有的名称,致观众严重混淆、误认;《泰囧》的宣传捏造事实,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的又一力作。而且,徐峥在影片宣传时多次提到《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挤压了原告继续拍摄此类影片的空间。
原告律师表示,武汉华旗是想踏实做影视的小企业,因《人在囧途》有了不错的起步,却因《泰囧》遭到影视行业内强势公司的打压,故要求除徐峥外的4被告承担1亿元的赔偿责任,赔礼道歉,同时停止侵权。
今天开庭,光线传媒、光线影业、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泰囧导演徐峥一并进行了答辩。
被告指出,华旗公司负责人刘光伟不是电影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主体的条件,且华旗公司不是电影唯一出品方,无权单独提出诉讼;徐峥和光线传媒均不是适格的被告。
其次,《泰囧》是独立创作的影片,与《人在囧途》无关,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也没侵权。
在片名的问题上,被告的律师首先指出,电影《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不具有唯一性。此外,电影行业也不禁止影片片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
律师举出大量实例进行对比:比如《疯狂的石头》到《疯狂的赛车》,不同出品方也要借助前一部影片为后一部造势,电影行业从审批开始,就不会在片名的相似度上予以禁止,否则全行业都构成侵权问题。
同时,由于影片上映档期相隔数年,不会造成观众混淆。律师称,原告所说的续集等虚假宣传的说法,均不是《泰囧》官方宣传,而是来自于媒体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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